如何看待大数据时代的利与弊?

要谈论大数据时代的优缺点,我们首先要认识到大数据的本质。只有统一对大数据的认知,我们才能区分大数据,以大数据的幌子做事。在此基础上,以下是我个人对大数据的认知。

大数据是什么?

大数据可以分为两类,一类是硬存储数据,与现实社会类比,这类数据可以理解为客观事实,它们是现实社会的高层建筑、风景、广阔的星空。这些数据是互联网的基础,载体是数据库,可能是文本、图片、视频、代码、游戏和应用程序、软件网站app及其中的内容等共同构成了这个虚拟世界,随着这个网络世界不断膨胀,映射到现实社会的是硬性的要求:储存空间、传输速度及网络世界对现实世界的需求。另一类是检索数据,对比了成为软数据,类比是现实中人在现实中的活动:在城市中穿行,体验一段经历,游览一处风景,简单说就是人的活动痕迹。这些数据来源于我们对硬数据的需求:查找论文、阅览图书照片、看视频看电影、一次网上检索一次购物一次付费……这反映了我们对第一类硬数据的需求和应用,以及我们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轨迹。这些数据是我们对硬数据的反馈,就像景区的游客数量、公司的客户购买记录、旅行机票、路上对陌生人的点头和微笑一样,我们称之为需求或满足的过程。不同的是,在现实世界中,人们可能会留下著名的鹅和声音,而在网络世界中,它们可能会转化为硬数据记录,或最终被删除为冗余数据。这些数据在早期网络中没有价值,但随着硬件的发展和数据处理能力的提高,当这些数据作为内容处理时,互联网发现了与现实的新接触点,也成为第三个大数据概念。当硬数据统计处理时,人们在网络上的软数据与第一类硬数据连接到第二类数据之前,即指导需求超过需求以满足需求。用现实类比来说,它是销售人员的购物指南、广告和舆论。他们不断地把我们关心的东西推到人们面前,甚至占据我们的整个世界,就像我们在购物中心一样4s商店、保险公司等留下的电话号码,然后面对无尽的推广电话……这个大数据来源就是硬数据对软数据的统计共享,这个就是现在网络的样子。而这三类数据的分类基础也代表着网络世界盈利模式的变迁:最早的数据储存盈利到流量为王再到现在的大数据导现,这是基础网络世界的变现方式。

二大数据时代的利弊

根据我对大数据的理解,这一优缺点主要是第三类数据的讨论,即我们在们在互联网上浏览、检索和交流数据的优缺点。这里仍然,首先,个人数据统计推送使我们更容易满足需求:我想购买商品、关注、关注舆论、阅读习惯、学习内容等;更有针对性的产品开发、更生动的客户肖像、更接近的产品推广等;更好的风险控制舆论导向,甚至社会自我评价。相反,这些数据的基础是人们在网络上的购买记录、搜索记录、交流记录……这些记录是我们每个人在网络环境中的肖像,这是个人在网络上的映射,就像我们对周围人的评价标签一样——这些可能只隐藏在我们的心中,但在大数据面前 ** 毫无疑问。大数据最大的缺点是隐私,因为大数据的对象是网络世界中的硬数据软数据的分析和处理。另一个缺点是大数据指导带来的思维局限性。定向推送将缩小我们与综合客观信息的接触,即大数据将导致信息投资,导致个人接收信息的片面性,这可能会影响个人意识的增长。

补充为什么现行大数据下的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,大数据可能面临的立法规范。

我们在实名网络下的cooking如果我们不受自己的控制,就像我们在路上不可避免地被监控和看到一样。即使我们拒绝网络,也不可避免。目前,与互联网无关的活动并不多。维护个人隐私,避免大数据过度侵犯私权,只能依靠两个方面:

1、大数据行业应建立职业道德规范,规范行业数据收集和使用,完善行业私人数据保护体系。大数据收集和使用不能适用于明确的个人,即大数据收集只能适用于泛领域,不能推送个人定向肖像,这是最基本的一点。

2、国家级立法保护个人私权,严格控制大数据私人信息收集,在法律层面保护个人网络隐私,明确处罚追溯责任,从根本上收集、泄露、接受处罚。

然而,可以肯定的是,行业很难有意识地保护私人隐私。只有根据法律层面规范大数据的使用范围,即数据统计不能少于个人,大数据不能明确应用于个人。大数据只能承担统计、趋势、分析等方面的需要,不能成为定向供需的依据,这是大数据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原则基础。只有在此基础上得到国家的认可和立法的支持,才能谈行业道德和个人隐私如何不受大数据和个人隐私,以及如何处罚大数据的非法应用。当前司法空缺和大数据使用不规范是滥用个人隐私的根本原因。

个人浅见,仅供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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